心理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
85.04.12.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
85.04.29.(85)高醫法字第0三九號函頒布
一‵依據本校[各學系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]第六條之規定訂定[心理系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] 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二‵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。
三‵學生轉入本學系之名額,以不超過本學系元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
限。
四‵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,其原學系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八十分以上,並應於第二
學年開學前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,填寫轉系申請書及繳交中文成績單各乙份。
五‵本細則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[各學系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]及有關規
定辦理。
六‵本施行細則自公佈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