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理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
85.02.01.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
85.03.09.(85)高醫法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
一‵依據本校[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]第二條之規定訂定[心理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]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‵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(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)至最高修業年級(不包括本系延長修業年限)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。
三‵本學系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時,得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二週,向本學系提出申請,由系主任審查,經所選輔系系主任及教務長同意後,於次學年第一學期選課期限內開始修讀輔系課程。
四‵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,需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,方得選本學系為輔系。
五‵輔系課程應已報部備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,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(門)必修科目二十學分,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,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,並登載於成績表;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,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。
六‵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(門)必修科目如左列:
科 目 學分
普通心理學 六
心理測驗 六
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六
生理心理學 三
生理學(含實驗) 四
心理實驗法(含實驗) 六
人類學習與認知 三
性格心理學 三
社會心理學 三
發展心理學 四
知覺心理學 三
變態心理學 三
七‵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,不得視為輔系科目,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,選修其規定學分。
八‵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,其畢業生名冊‵歷年成績表‵畢業證書‵均應加註輔系名稱,但不授予學位。
九‵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[學生修讀輔系辦法]及有關規定辦理。
十‵本要點自公佈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