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rch 24, 2005

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學生出國研習補助施行細則

詳見內文

90.9.25健康科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
90.11.01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
90.11..08(九十)高醫校法(二) 字第00四號函頒布實施

第一條 、本學院為提昇健康科學教育,加強學術研究,促進學生國際交流,依本校學生出國研習補助要點第二條訂定本細則。

第二條 、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二年,研究生修業滿一年,其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四十(含)以內,英文能力經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評定為A級或新制托福成績達二一三分以上者,皆可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出申請。

第三條 、申請學生應繳交英文自傳、出國研習計畫(含研習單位同意函)、在學成績單、托福成績單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。

第四條 、甄試遴選,由本學院院務會議辦理初審,擇優送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複審。

第五條 、訓練研習科目應以本學院各該學系、所相關科目為限,研習為期一至二個月。

第六條 、本細則未盡事宜,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七條 、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定後,自公佈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由 psysa 發表於 March 24, 2005 08:42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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