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pril 07, 2004

公告 高雄醫學大學心理學系電腦室管理要點

奉諭
公告 高雄醫學大學心理學系電腦室管理要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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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醫學大學心理學系電腦室管理要點
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
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為鼓勵學生使用高雄醫大學心理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電腦室(以下簡稱本室),訂定本要點。
第二條:本室位於本系所在地內(現為濟世大樓CS828)。

第二章 管理人員

第三條:本室置管理教師一名。每年六月份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教師擔任。
管理教師負責督導學生使用本室。
管理教師為義務職,任期一年。
第四條:本室視需要得置學生管理人員若干名。學生管理人員由管理教師自本系在學學生中挑選,學生管理名單經管理教師同意於每年九月呈系辦公室。
學生管理人員在管理教師指導下協助管理本室。
學生管理人員為義務職,任期一年。
第五條:本室視需要得置顧問若干名。顧問由系務會議敦請電腦專業人士出任。
顧問為義務職,任期一年。

第三章 使用者

第六條:凡本系在學學生均得為本室使用者。
第七條:凡向管理人員申請,經系務會議追認者,得為本室臨時使用者。
第八條:使用者必需向管理教師申辦本室出入識別卡。並持識別卡在開放時間刷卡進入本室。
申辦識別卡,使用者需付卡片製作工本費。遺失補發者加倍收取。
臨時使用者,每一次使用時向管理人員登記借用臨時識別卡。持臨時識別卡在開放時間刷卡進入本室。並在使用完畢即歸還臨時識別卡。
第九條:使用者對本室各項儀器設備應負善良管理者之責。

第四章 開放使用

第十條:本室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:
1. 本系教師上課。
2. 本系在學學生系務及課業相關之工作及實習。
3. 本系在學學生其他工作。
4. 臨時使用者。
第十一條:本系教師上課使用本室時,應使用前一週將使用目的時間等公佈於本室入口處。
第十二條:本室開放時間於每學年初(即每年九月)於系務會議決定。並將開放時間公佈於本室入口處。
第十三條:系務會議及管理教師視必要可臨時變更開放時間。
並公佈變更後之開放時間於本室入口處。但由管理教師決定之變更,應在最近一次之系務會議中追認通過,否則應即恢復原放時間。

第五章 禁止事項及罰則

第十四條:本室禁止以下行為:
1. 竊取本室各項儀器及其零組件。
2. 蓄意毀損本室各項儀器及其零組件。
3. 使用本室電腦及網路設備竊取教師及本系公務用電腦之檔案資料。
4. 識別卡借他人使用。
5. 進入本室後未將門關妥,致使他人得以未刷卡進入本室。
6. 在本室內飲食及吸煙。
7. 未將自己的垃圾携出室外丟棄。
8. 將私人物品遺留本室。
9. 在本室內大聲喧嘩。
10. 未依使用優先順序使用本室。
11. 一人使用多台電腦。
12. 在有其他使用者等待時,連續使用一小時以上不讓位。
13. 利用本室電腦及網路干擾他人正常使用電腦及網路。
14. 未充分了解電腦及網路,致使本室電腦及網路功能受損。
15. 利用本室電腦及網路行為有損本系名譽。
16. 最後離開者未關閉電腦電源及冷氣及電燈。
17.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行為。
18. 其他足以干擾他人正常使用本室之行為。
第十五條:違反前條定者,處以下之罰則:
1. 違反前條第1款至第3款者,除賠償損失外,並永不得進入本室。
2. 違反前條第4款及第5款者,沒入其識別卡,並在半年內不得再申辦。
3. 違反前條第6款至第18款者,第一次口頭勸導;第二次禁止進入本室一個月;第三次禁止進入本室三個月;第四次永不得進入本室。
若使用者行為觸犯相關法令者,移送相關單位處理。
第十六條:使用者違反第十四條各款,被處第十五條各款罰則者,若有不服得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覆。系務會議之採決為最後之決定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七條: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,自公佈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由 sakurai 發表於 April 7, 2004 11:41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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