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rch 18, 2004

公告--高雄醫學大學心理學研究審議委員會辦法

奉諭
公告 高雄醫學大學心理學研究審議委員會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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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醫學大學心理學研究審議委員會辦法


92.3.12 九十一學年度心理學系三月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心理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經驗與多重學習管
道,並在保障受試學生權益下,支援本系專任教師及研究生之研究需求,依中國心理學
會研究倫理規範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辨法由「普通心理學實驗審議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委員會)執行,該委員會由
心理學系教師組成,任期為一學期。審核申請提供實習之實驗內容是否符含研究倫理,
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。該委員會由本系系務會議推選三至五人組成,其中本系與外
系普通心學老師為當然委員。

第三條 為確保學生權益,研究者須提供學生「參與研究同意書」一式二份,雙方各持
一份,說明研究程序、私人資料處理方式,以及參與研究可能的影響,給予學生選擇是
否參加實驗的權利。若以團體方式施測,且研究結果以匿名方式呈現,則不在此限。

第四條 受試學生可以拒絕參與或中途退出任何一項實驗。

第五條 研究者應確實執行所申請之研究事項、遵守研究倫理、保障學生之權益,增進
學生之學習。且在不影響研究結果的情況下,可要求研究者提供學生關於研究目的、結
論與相關的訊息。

第六條 如果學生權益遭受損失,可逕向委員會提出申訴,尋求協助。

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。

第八條 本辦法由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由 sakurai 發表於 12:00 PM | 迴響 (0)